JAPAN GIFT TAX
相續時精算課稅的 110 萬與 2,500 萬:贈與和相續要分開看
相續時精算課稅中的 110 萬日圓年度基礎扣除,和 2,500 萬日圓特別扣除是兩種不同項目。110 萬是受贈人年度層級的扣除,多位特定贈與人時按課稅價格比例分攤;2,500 萬則按每位特定贈與人累計使用。這不是每年 2,500 萬,也不是永久免相續稅。
發布: · 更新:
法規資料基準:2026-04-01 · XMY 編輯團隊 · AI 協作與獨立 AI 審閱
先理解制度的時間線
符合條件的雙方可按贈與人分別選擇相續時精算課稅。一般資格為:贈與人在贈與年 1 月 1 日已滿 60 歲;受贈人同日已滿 18 歲,且須是贈與人的直系卑屬中的推定相續人,或是孫。不能將所有成年直系卑屬一律列為合格;住宅取得資金另有贈與人年齡選擇特例,須獨立核對。(來源:NTA No.4103「適用對象」、No.4503;查證:2026-10-18)
首次選擇須在法定期間提出選擇届出書及附件,即使該年金額未超過 110 萬,也不能省略首次届出。一旦選擇,同一特定贈與人往後的贈與不能改回曆年課稅。2026 年首次受贈而選擇者,應於 2027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辦理。(來源:NTA No.4103「申告等方法」;查證:2026-10-18)
2024 年起,先計算受贈者同年度精算課稅贈與的 110 萬基礎扣除;多位特定贈與人按課稅價格比例分攤,合計只有一份。再逐一扣除各贈與人尚餘的 2,500 萬特別扣除,超過部分按 20% 計算贈與稅。特別扣除限提出期限內申報書者使用,不能以「扣完稅額為零」為由不申報。(來源:NTA No.4103「計算方法」及註 3;查證:2026-10-18)
範例:父親 600 萬、母親 400 萬
假設 2026 年收到父親 600 萬、母親 400 萬日圓,兩人都已分別選擇精算課稅,且沒有其他精算課稅贈與。合計 1,000 萬,年度 110 萬分為父親 66 萬、母親 44 萬;扣除後分別是 534 萬與 356 萬。若各自的特別扣除餘額足夠,並期限內申報,當年贈與稅可為零。但父親死亡時,原則須把這筆 534 萬加回他的相續稅計算;母親死亡時則加回這筆 356 萬。當年零稅額不等於未來零加回。(假設金額為教學例;按 NTA No.4103、No.4410 規則計算;查證:2026-10-18)
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 概念 | 如何記帳 |
|---|---|
| 年度 110 萬基礎扣除 | 同一受贈人年度內按精算課稅贈與比例分攤 |
| 2,500 萬特別扣除 | 逐一贈與人累計;須期限內申報,已用額減少餘額;不是永久排除相續稅 |
| 20% 稅率 | 超過年度扣除及該贈與人剩餘特別扣除的部分依規定計算 |
| 相續時計算 | 2024 年起的年度基礎扣除部分不加回;其餘原則按贈與時價加回,已納贈與稅依規定抵減 |
為什麼說不是「免稅 2,500 萬」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後受贈的精算課稅財產,各年扣除精算課稅年度基礎扣除的部分,不加入日後該贈與人的相續稅計算;餘額原則按贈與時價併入。2,500 萬特別扣除只影響贈與階段,不會再把餘額永久排除。更早年度沒有這項年度基礎扣除,歷年紀錄必須分開。(來源:NTA No.4103「概要」「相續稅額計算」;查證:2026-10-18)
已納精算課稅贈與稅可依規定抵減相續稅;抵減不盡時,須經相續稅申報才能依規定取得退還。財產估值若涉及災害等特定例外,須另核,本文示例採普通情況。
住宅資金贈與非課稅可能與精算課稅選擇特例並用,但各自資格及文件不同,而且選擇精算課稅後同一贈與人其他贈與也會受到制度選擇影響。為避免誤算,本文不把兩特例金額直接混成單一算式;應先查適用特例及同一贈與人的其他贈與,再由官方個案說明或專業人員確認。
適用年份:本文按 NTA 2026 年 4 月 1 日現行說明整理;2024 年起的年度 110 萬扣除與更早年度規則不同。歷史贈與須按當時法律版本及已提交文件確認。
官方來源(查證:2026-10-18):NTA No.4103、No.4402、No.4410、No.4503 住宅資金的精算課稅選擇特例、No.4503 Q&A。
前往日本贈與稅工具:已確認本年度僅一位適用精算課稅的贈與人時,可輸入受贈額及過去年份已用的特別扣除累計,閱讀教學結果;多位特定贈與人的年度扣除分攤須另核。
常見問題
2,500 萬是每年額度嗎?
不是。它是按特定贈與人累計的特別扣除上限。
父母各有一份 110 萬嗎?
在精算課稅下,多位特定贈與人的年度 110 萬須按課稅價格分攤,不是每人各扣 110 萬。
選了之後可以改回曆年課稅嗎?
對已選擇的同一贈與人,不能改回;因此要保存選擇及申告紀錄。
贈與時沒繳稅,之後就完全免相續稅嗎?
不是。2024 年起的年度基礎扣除部分不加回;扣除後餘額原則按贈與時價加回。使用 2,500 萬特別扣除不會免除這項加回。(來源:NTA No.4103;查證:2026-10-18)
想用特別扣除,稅額為零也要申報嗎?
要。2,500 萬特別扣除限期限內提出贈與稅申報書者使用;首次選擇還須提出選擇届出書。(來源:NTA No.4103;查證:2026-10-18)
官方資料與查核日期
- NTA No.4103(日本國稅廳;查核:)
- No.4402(日本國稅廳;查核:)
- No.4410(日本國稅廳;查核:)
- No.4503 住宅資金的精算課稅選擇特例(日本國稅廳;查核:)
- No.4503 Q&A(日本國稅廳;查核:)
本文供一般制度理解與資料準備;個別案件仍須按居住、國籍、財產與申報年度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