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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取適法(原下請法)2026 年施行:資本金與員工數門檻、60 天付款、年 14.6% 遲延利息

取適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款項須在受領後 60 日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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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元 XMY · 日本市場研究日本取適法(原下請法)2026 年施行:資本金與員工數門檻、60 天付款、年 14.6% 遲延利息

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公取委)說明,修正後的法律於 2025 年 5 月 16 日成立、5 月 23 日公布,原來的「下請代金支払遅延等防止法」(下請法)改名為「製造委託等に係る中小受託事業者に対する代金の支払の遅延等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略稱「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通稱「取適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條文規定:款項須在受領給付日起 60 日內、且盡可能短的期間內付清;逾期遲延利息為年 14.6%。這部法律是否適用於跨境交易,條文與公取委頁面沒有明示,請洽公取委或律師。本文依 e-Gov 法令與公取委頁面整理,只講一般規則,不是法律意見。

一、誰受規範:委託事業者與中小受託事業者

取適法把交易雙方稱為「委託事業者」(原「親事業者」)與「中小受託事業者」(原「下請事業者」)。是否適用,依「交易內容」加上「資本金規模或員工數」判斷(第 2 條):

交易類型委託事業者受託方(中小受託事業者)
製造委託、修理委託、特定運送委託,及政令指定的情報成果物作成、役務提供委託資本金超過 3 億円的法人個人或資本金 3 億円以下的法人
同上資本金超過 1,000 萬円、3 億円以下的法人個人或資本金 1,000 萬円以下的法人
上述以外的情報成果物作成、役務提供委託資本金超過 5,000 萬円的法人個人或資本金 5,000 萬円以下的法人
同上資本金超過 1,000 萬円、5,000 萬円以下的法人個人或資本金 1,000 萬円以下的法人

另有「員工數基準」:製造委託等中,常時雇用員工超過 300 人的法人,委託給 300 人以下的個人或法人;情報成果物作成、役務提供委託中,超過 100 人的法人,委託給 100 人以下的個人或法人,也屬於適用範圍(條文並有排除已適用資本金基準者的括弧規定)。因此,資本金很小但員工多的日本公司,也可能成為委託事業者;資本金大、員工少的台灣公司,則要從受託方的角度分別判斷。

法條列出的委託類型共 5 種:製造委託、修理委託、情報成果物作成委託、役務提供委託、特定運送委託。建設業的建設工程轉包不在役務提供委託的範圍內。

二、委託事業者的義務

義務條文內容
付款期限第 3 條自受領給付日起算 60 日內,且盡可能短的期間內訂定付款日;未訂或訂得過長時,以法定日期視為付款日
明示第 4 條立即以書面或電磁方式明示給付內容、代金金額、付款日與付款方式等;受託方要求書面時須交付
遲延利息第 6 條受領日起 60 日屆滿後到付款日止,依日數按公取委規則的利率計算
書類作成保存第 7 條就給付、受領、付款等事項作成並保存書類或電磁紀錄

公取委規則(令和 7 年第 9 號)把遲延利息的利率訂為年 14.6%,同樣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依此計算,每延遲 1 日的利息約為未付金額的 0.04%(本站計算:14.6% ÷ 365)。

三、禁止行為

第 5 條第 1 項列出 7 類禁止行為(役務提供與特定運送委託不適用其中的受領拒否與返品):無歸責事由卻拒絕受領給付;逾期不付款(包含以票據或難以即時換成現金的支付手段付款);無歸責事由扣減代金;無歸責事由退貨;不當定出顯著低於通常對價的代金(買叩き);強制購買指定物或利用指定服務;因受託方向公取委等通報而給予不利益對待。

第 2 項(共 4 款)列出另一組「不得不當損害受託方利益」的行為,例如:要求提供金錢、勞務等經濟上利益;無歸責事由要求變更給付內容或重做;以及「受託方因費用變動等情況要求協商代金時,不協商、不提供必要說明或資訊,就單方面決定代金」。條文把「手形(票據)付款」直接列在逾期付款的範圍內,也把「協商代金」列為一項具體行為,這兩點在法條文字上很明確。

四、執法與罰則

公取委認為有違反第 5 條的行為時,會依第 10 條勸告,要求受領給付、支付代金或遲延利息、恢復被減額的款項、停止不利益對待等。調查權限分屬公取委(第 12 條第 1 項)、中小企業廳長官(同條第 2 項)與事業主管大臣(同條第 3 項)。

罰則方面:未依第 4 條明示、未交付書面、未依第 7 條作成保存書類,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第 14 條);拒絕或虛報第 12 條的報告、妨礙檢查,同樣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第 15 條);同時有兩罰規定,對法人也科處罰金(第 16 條)。法律附則另規定,政府在施行後 5 年左右會檢討此法。

怎麼做

  1. 先判斷交易類型:是製造、修理、運送、情報成果物(程式、影像、文字圖形等)或服務;再比對對方的資本金與員工數,確認自己是否落在表中的中小受託事業者範圍。
  2. 簽約前確認日方有沒有立即以書面或電磁方式列明給付內容、金額、付款日與付款方式;沒有列明時,保留往來信件作為紀錄。
  3. 在報價與契約中寫明付款日,並核對從「受領給付日」起算是否在 60 日內,而不是從發票日或驗收日起算。
  4. 遇到原料、物流或人事費用上漲,用書面提出協商價格,並保存日方回應;法條針對的是不協商或不說明就單方決定的情況。
  5. 發生疑似違反時,可向公取委、中小企業廳或事業主管大臣通報;法條禁止因為通報而對受託方給予不利益對待。

容易踩雷

  • 以為只有「日本公司對日本公司」才適用:法條以委託事業者與受託方的資本金或員工數、交易內容判斷,沒有以國籍區分;台灣公司是否落在適用範圍,要逐項核對交易事實,不能只憑直覺。
  • 把 60 日從發票日或驗收日算起:第 3 條以「受領給付日」起算,且不論是否檢查。
  • 看到對方「已經提出書面」就以為完全合規:第 4 條要求明示的項目不只付款日,還包括給付內容、代金金額與付款方式。
  • 將遲延利息年 14.6% 當成可以自行約定更低的利率:依第 6 條,委託事業者須依公取委規則訂的率支付遲延利息(本站解讀: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改低)。

常見問題

取適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公取委說明修正法於 2025 年 5 月 16 日成立、5 月 23 日公布。

款項最晚要在多久內付清?

自委託事業者受領給付日起算 60 日內,並且要盡可能縮短;逾期要加付年 14.6% 的遲延利息。

員工數也算門檻嗎?

算。製造委託等以超過 300 人對 300 人以下為基準,情報成果物作成與役務提供委託以超過 100 人對 100 人以下為基準,另有資本金基準。

違反明示義務會怎樣?

依第 14 條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法人也同時受罰;其他違反第 5 條的行為,公取委可依第 10 條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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